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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粤劳社[2004]40号文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9-12-07 16:46浏览次数:3243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执行粤劳社[2004]40号文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劳社函〔2004878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粤劳社[2004]40号文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社保[2004]50)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请示第一、第二条意见。

二、关于待遇补发问题,同意你局第一种处理方式,即:“对于军转干部符合提前5年退休申请待遇的,从申报的次月起支付待遇,此前的待遇不予补发”。

此复。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4878

发布日期

2004.10.12

生效日期

2004.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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