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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工种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9-12-07 16:33浏览次数:3413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特殊工种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506

 

中国石化集团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你厂《关于呈报对<关于特殊工种问题的复函>的意见的函》(广州石化人[2004]39)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规定,化工生产车间的分析化验工、污水处理工,其劳动条件与同类产品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相同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报省化工局审核,并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后,经省劳动局批准,方可执行。由于你厂当时没有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此两个工种并未纳入特殊工种范围。根据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目前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已经没有审批特殊工种的权限,凡要求增加新特殊工种的,必须由企业国务院主管部门统—报劳动保障部审批。因此,你厂要求将分析化验工、污水处理工列入特殊工种,应通过中国石化集团报劳动保障部审批,经你厂申请,也可由我厅转报劳动保障部。

二、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规定,根据劳人护[1985]6号文规定,提前退休工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的司局或委托省主管部门等名义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必须由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发文。广石化劳资字[85]009号、粤石化经[1985]24号文件均不符合“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发文”的要求,不能作为执行特殊工种的依据。但在你厂对工种岗位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可以上述两文作为参考。

三、你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档案记载工种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特殊工种名录不符,我厅及省社保局已多次与你厂协调,要求你厂尽快按规定对工种名称进行清理,以便审核。我厅在给你厂《关于特殊工种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249)中明确提出了清理的要求和原则。但你厂至今未按要求进行清理,致使对你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避免社会不安定因素,请你厂尽快对相关工种按粤劳社函[2004]249号要求进行清理,送我厅审核。

附件: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劳人护[1987]7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川劳人护便字[87]05号《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劳人沪[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提前退休工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因此,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的司局或委托省主管部门等名义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必须由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发文。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七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4506

发布日期

2004.06.29

生效日期

2004.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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