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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属科研转制单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2019-12-07 16:04浏览次数:2959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省属科研转制单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182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关于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问题的请示》(粤社保函[2003]152)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应予认可。

二、考虑到粤劳社[2003]7号文与粤府[1999]51号文的时间差,对省属科研转制机构在199971日至20021231日期间,已按粤府[1984]164号、粤机编[2000]3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予认可。其待遇按粤劳社[2003]7号文第二条第()部分执行。200811(含本日)以后严格按企业退休规定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4182

发布日期

2004.03.11

生效日期

2004.03.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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