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7 15:57浏览次数:3064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10l号
鹤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对你局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请示函复如下: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有关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仅限于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按国家原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专职或半脱产但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乡)一级党政机关一定职务的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其中并未包括大队干部。且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2]36号)明确规定,半脱产的大队干部被招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原担任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因此,社会养老保险被保险人原任农村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此复。
二00四年二月十一日
发文机关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粤劳社函〔2004〕101号 |
发布日期 |
2004.02.11 |
生效日期 |
2004.02.11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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