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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2019-12-06 22:12浏览次数:3088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失业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31018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失业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退职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3]192)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应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应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被保险人。因此,被保险人在失业期间达到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条件的(含失业前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本人申请,均应按《实施细则》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均未将退职待遇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范围。因此,目前对于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退职条件的人员,即使办理退职手续,其相关待遇也不能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满足因病提前退休条件时,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31018

发布日期

2003.12.25

生效日期

2003.1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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