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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劳办发[1994]376号和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问题的复函

2019-12-06 22:06浏览次数:8769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劳办发[1994]376号和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31019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劳办发[1994]376号和劳办发[1995]104号对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佛劳社[2003]245)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是对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解释,两文必须相结合执行。对于除名职工,除名时当地尚未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就业时起计算;除名时当地已经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连续工龄从当地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时起计算。

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31019

发布日期

2003.12.25

生效日期

2003.1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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