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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2-06 21:37浏览次数:3071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切实做好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359

 

各有关市、县()劳动保障局、社保局:

为推动华侨农场的改革与发展,使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完全纳入地方统筹,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第二十六条关于“农业企业的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农业企业的特点另行制定”的规定和省政府《批转省计划发展委员会关于加快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01]62)、《关于华侨农场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02]365)文件精神,现就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三个代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规定的实施时间将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

二、严格按粤府函[2002]365号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力量做好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所在地统筹的列表造册、身份审核确认、连续工龄以及临界指数的确认等基础工作。凡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干部(改制后列为公务员或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除外)、原固定职工、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合同制职工(即全员合同制以前的合同制工人)都应列入此次补缴对象,应保尽保。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临时工、季节工(含外来承包户)不再列入扩面对象,不纳入强制缴费范围,此前已经参保的,符合领取长期待遇条件的,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尚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本人选择以下一种方式:一是继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办理;二是将个人帐户暂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待农村开展养老保险时转入农村养老保险;三是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正式纳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前退休的,个人帐户不再补建。正式纳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后退休的,20021231日前的个人帐户以当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当年当地的记帐规模补建:93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411日起补建:19941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起补建。200311日后的个人帐户按现行规定建帐。

四、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过渡性养老金按粤府办[2002]6号文执行。缴费指数截止到2001630日止,计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基数为1999年所在农场职工平均工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截止到1998630日。199411日至2001630日的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计算:原已缴费的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未缴费而实行一次性补缴的,按0.6计算。临界指数按粤府[1993]83号文计算,19931231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应作为临界指数的全部权重。

五、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原已纳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规定计发办法,不再重新核定。华侨农场实行一次性补缴后,原未纳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199312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发[1978]104号文核定其退休费,按照我省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划分为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并按所在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办法同比逐年调整后计发。19941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基础养老金按目前我省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发:原已实行个人缴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纳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前后的个人帐户记帐额合并计算,按个人帐户储存的1120计发。

六、对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华侨农场与职工协商同意,可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和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从依法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

七、各有关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会同侨办、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纳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方案。各地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认真考虑华侨农场的特殊情况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贯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对解决一次性补缴统筹金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粤府[2001]62号文件有关规定,不再参加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各华侨农场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土地承包款中提取部分资金确保侨场改制后职工的单位缴费到位,建立正常缴赞制度。

八、对于改镇后的华侨农场,其养老保险纳入所在县()统筹;对于改区后的华侨农场.其养老保险直接纳入所在地市区单位统筹。纳入地方统筹后,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调整办法按所在统筹区域的有关规定执行。

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200359

发布日期

2003.04.28

生效日期

2003.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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