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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9-12-06 17:44浏览次数:2959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劳社〔2001296

 

各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

根据我厅与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1]135)的规定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现就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参加我省养老保险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规定,全省统一从19987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职工应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补缴从19987月至199961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与此前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单位应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7%补缴从199871日至199961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直接划人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再缴纳其他费用。

二、单位如不补缴,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大会决议性文件送我厅备案,职工个人帐户相应不补记。

三、单位和个人从19997月起,按我省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各单位应尽快到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正常的参保和缴费手续。

OO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2001296

发布日期

2001.12.18

生效日期

2001.1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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